雙手被反綁!4歲女童赤裸遭毒打「堪比酷刑」網友目睹全心碎

虐童,毒打。(圖/達志/示意圖)

▲孩童加暴議題,長期都隱藏在社會角落。(示意圖/達志)

實習記者孫若蜜/綜合報導

一名年約4歲的女童遭雙手反綁吊起,不停遭虐打,赤裸的肚子和雙腿上布滿傷痕,大陸網上近日瘋傳這段「惡婦吊打女童」的影片,片中女童遭遇毒打後表情淡然,都沒有落淚,彷彿已「被打慣」。引許多人表示,「好心疼」、「看了都淚崩」。大陸官方目前尚未就此表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沒有虐童相關的罪名法規

這段影片長達3分43秒,其中顯示,被脫了褲子、掀起衣服的女童遭白色粗繩牢牢綁吊,頭髮凌亂的她在婦人不停地抽打下無助地閃躲著,不停縮着身體。拍攝者貌似為施虐婦人,她一邊用條狀物抽打女童,一邊用類似雲南方言的口音喊叫,「還拿不拿?拿不拿?」疑似在責怪女童偷拿東西。

▼女童腿上布滿傷痕。(圖/翻攝自東網)

▲▼瘦弱女童被吊打。(圖/翻攝自東網)

有了解雲南方言的網友發現,影片中女童有用方言解釋原因,似為女童的爺爺叫她去買東西,她便拿了婦人的錢,引婦人邊虐打邊吼問,「你怎麼不拿誰誰誰的,要拿我的?」

瘦弱的女童在痛打之下只有做出閃躲動作,表情淡然也沒有掉淚,不像一個幼童,使人更加心疼,有人分析,「小女孩已經很懂事了。這都不哭。看樣子家暴應該很久了。希望能徹查。」很多網友揚言要人肉出這個「惡毒婦人」,並向央視等官媒的官方微博舉報此事。

▼瘦弱女童不住閃躲、收縮身體。(圖/翻攝自東網)

▲▼瘦弱女童被吊打。(圖/翻攝自東網)

有網友表示,地方政府應該出面整治此事,「當地婦聯,關工委呢?這時候不是應該端出未成年人保護法嗎?」、「不是崇洋媚外!但是西方國家對兒童的保護真的應該學一學!」

另外也有人感性地透露,「這跟古代上刑有甚麼區別?孩子沒有哭,而我卻看着哭了」、「小時候也被這樣對待。二十年過去了,仍然走不出陰影。我相信養育之恩,但是,想起曾經的一幕幕,那個家我都不想回。希望這個小女孩,以後能夠溫柔以待」。

大陸官方目前尚未就此表態。

虐待兒童罪是指非法虐待兒童的刑法罪名。中國大陸的虐待兒童案件屢禁不止,嚴重威脅到兒童健康,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此項罪名的法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由此社會呼籲,《刑法》應當盡快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虐童行為予以犯罪化。

▼虐打似乎成為「家常便飯」,女童神情漠然,沒有掉淚。(圖/翻攝自東網)

▲▼瘦弱女童被吊打。(圖/翻攝自東網)

據葉雪鵬檢察官在《台灣法律網》上的表示,「凌虐」,在社會觀念上通常指的是凌辱與虐待的行為來說。凡是對被害人施以非人道的待遇,不論行為出於積極性的或者消極性的,例如:隨時隨地或者按三餐毆打,不給吃飽;生病不帶去就醫,受傷不予治療等都包括在內。

司法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經常性,與偶然將人毆打成傷的情形有別。「凌虐」的刑事責任,在台灣刑法中是可以找到處罰依據的,修正前的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便定有「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之者」,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

葉雪鵬還表示,兒童受到凌虐,由為年齡幼少,沒有辦法自己站出來防護權利,受了屈也無處哭訴,受虐地點又都是在關起門來的家中,外界很難發現兒童在裡面受到折磨,通常都是由親人或醫護人員發覺後報警,才會得到外界的救助。所以他呼籲,保護兒童,除了修法嚴防有人加害外,左鄰右舍也要義無反顧地對鄰居的小孩多加關懷。發現異常狀況,「雞婆」一下,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一下,或許因此救了國家主人翁的寶貴性命。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台灣地區民眾遭遇家暴時,請即時撥打113尋求援助。

影片請慎入

《東網》影片連結:http://tv.on.cc/hk/index.html?i=CHI180614-13929-2222-M&d=152892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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