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醫師資格拿處方藥給大兵 航特部醫護隊中尉判6月

▲藥品、包紮、急救箱、醫藥箱。(圖/取自LibreStock)

▲尹姓中尉堅稱,所開立的宏美軟膏及人人次碳酸鉍錠皆是急救箱內的配備,不需要醫師處方。(圖/取自LibreStock)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尹姓中尉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擔任醫務隊後送組組長,本身不具醫師資格卻開立需要醫師處方的宏美軟膏、碳酸鉍錠給前來醫務室的士兵,遭控違反醫師法,被憲兵隊移送偵辦,庭訊過程雖然堅持「藥品不需要醫師處方」,卻不被法官採信,依法遭判刑6個月。

判決書指出,尹姓中尉擔任醫務隊後送組組長,不具合法醫師資格,本不應該擅自開立藥物,卻在104年間給予宣稱被隱形蟲爬過的曾姓士兵開立皮膚專用的「宏美軟膏」,當下協助塗抹並教導藥品的使用方式,也曾經為盧姓、陳姓士兵開立「人人次碳酸鉍錠」及處方箋。

尹姓中尉庭訊時供稱,「處方箋放在那邊,大家都會撕下來寫,大家核銷都這樣用」,並堅持所開立的藥膏以及碳酸鉍錠都不需要醫師處方,是基層醫藥箱配有的品項,過程中只是簡單詢問士兵的狀況,並非問診,因此不是醫療行為。

部隊戴姓軍醫則表示,一般士兵看診都會先由醫務兵或醫務室做初步受理,之後再通知軍醫官看診,包括問診、給藥、寫藥單皆是軍醫的職權範圍,當時不在軍隊上,也沒接到醫務室的聯絡電話,並不知道有病患前來就診。

根據桃園市衛生局及戴姓軍醫證明,「這2種藥品皆須由醫師處方使用。」法官審理後認為尹姓中尉不具醫師資格,卻前後替3名士兵交付處方藥品等醫療行為,已明顯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法將尹姓中尉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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