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辭典/保險費憑證 勿丟旅平險 列舉報稅須提出

▲奧克蘭機場,紐西蘭,機場,海關,旅人,旅行,出國,行李檢查。(示意圖/記者陳涵茵攝)

▲民眾保存旅行平安險的收據或是電子憑證,便於日後報稅使用。圖為奧克蘭機場。(圖/記者陳涵茵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ETtoday新聞雲》今天邀請台灣人壽在報稅截止還有半個月之際,跟大家聊聊如何取得前一年度保險費憑證,還有如果是採取列舉扣除保險費時,務必保存國內外旅行平安險的收據,才能做為報稅證明文件使用。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民眾(納稅義務人)在相關限制內可以列舉扣除保險費,由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證明,一般稱為保險費繳納憑證。

報稅期間,民眾可以透過以下的管道查詢,或是取得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本人或委託他人到全省各地國稅局服務櫃台,或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也可以到財政部審查通過的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金融憑證。

以台灣人壽的做法來說,保戶可以到台灣人壽官網查詢及自行列印,或是向台灣人壽各地分公公司索取,也可以打電話給總公司、分公司的客服0800專線索取。

只是,民眾申報時列舉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等人身保險費用,原則上已經無須再附上保險費憑證,保險公司皆已提供相關資料供稅務機構使用。

但如果採取列舉扣除額度的話,依每人每年上限額度2萬4,000元計算,要再加上國內外旅行平安險保費時,便須要由民眾自行提供繳費證明。

民眾可以提出保險公司郵寄的紙本繳納保險費憑證,或是保險費電子收據(電子郵件),稅務機構都會視同收據正本,做為列舉扣除證明文件。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