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吵就刺你!」拿頭巾大頭針指左眼恐嚇 移工誘同鄉2次性侵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憂鬱、自閉、傷心(圖/記者黃克翔攝)

▲女子遭威脅恐嚇並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印尼籍移工「畢斯利」2015年3月間和同鄉的一名女子認識後,相約到台中第一廣場買手機,卻將人騙進旅社房間內,並強吻對方,眼見女子大哭掙扎,他竟拔下女子所戴穆斯林頭巾上的固定大頭針,指著對方左眼說,「再吵就刺你眼睛!」隨即性侵得逞,台中地院日前判刑3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畢斯利」2015年3月認識該名同鄉的女子後,5月8日相約到第一廣場見面要買手機,買完手機後他說要到旅館洗澡,並和對方說,「反正你也要去上廁所,不會對你怎麼樣」,2人便一起進到旅館房間,但他卻突然將人壓倒床上強吻,眼見對方大哭掙扎,竟取下女子所戴穆斯林頭巾上的固定大頭針。

「畢斯利」威脅該女子,「不能哭、不能叫,再吵就刺你的眼睛,如果你再叫就殺死你!」女子相當害怕,他隨即脫去對方衣服,摸胸性侵得逞,眼見女子想逃並取走女子衣物,女子只好向他撒嬌,並藉機拍下他居留證的資料,沒想到當天晚上他又不顧對方說「不要再來了」,還是性侵得逞,直到晚間才讓女子離去。女子返家後告知雇主,由雇主陪同下報案。

「畢斯利」否認性侵還辯稱,一開始女子有說不要,「但性行為過程中變成她主動,也沒有拿大頭針指著她。」認為是合意性交。但女子指證歷歷,說自己是被誘騙到旅館又求助無門,被威脅恐嚇不敢反抗才會遭到性侵得逞。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如果雙方為合意,女子何必張揚此事,還主動告知雇主遭到性侵,且雙方並沒有金錢或感情上的糾紛,因此依照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6個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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