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集氣出擊,翻轉台灣經濟指日可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中南稽徵所▼             。(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家不是營利單位,國家應維持收支平衡,超收的稅款應退還給人民。(圖/記者屠惠剛攝)

文/張濡道

最近民間呼籲政府退超徵、還稅於民的聲浪甚囂塵上,讓財政部有別於以往風光公布第一季超徵稅收,顯得低調許多。全台目前約有九成的基層村里長支持此稅改系列行動,信誓旦旦要小英政府落實其2008年的退超徵主張。有人認為此舉是做球給民進黨實現轉型正義,也有人認為是為國民黨選前揭示一條民意之路,我則認為這是一條值得走的路。

不可諱言,透過退超徵議題,確實點出被忽略卻危害甚深的問題。許多人開始關心台灣經濟成長一路下滑到被亞銀評為亞洲最後一名,14年來超徵總額達7,889億,這些錢到底從哪裡來?也開始質疑政府拿民脂民膏為自己的選舉綁樁,發超徵紅包給地方政府,是否涉有不法?

許多國家都有超徵稅收,像美國的超徵,在概念上,是政府用稅先跟人民預支其營運所需的錢,當年終結算有剩餘,就將剩餘稅款發還給人民,稱為TAX RETURN。此制度完全符合全國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羅淑蕾所說:「國家不是營利單位,國家應維持收支平衡,超收的稅款應退還給人民。」美國今年2月公布各州退稅的金額,每人約7萬至9萬之間。

香港及新加坡雖然沒有預支的概念,但也是按照各種賦稅規定來徵稅,年終結算實徵稅收,若大於立法機構審過的歲入歲出預算時,就會還稅於民。其退還的方式,有的是強化弱勢補助,有的是平均分還。香港朋友今年就有2.4萬的退超徵收入,住新加坡的親戚因為是低收戶,每年也有營業稅的退超徵收入。此即前行政院長、現任新北市長朱立倫所說:「政府任何稅費的徵收都必須非常精確,有超收的部分,一定要立刻退還給民眾,遵守政府與民眾的契約關係。」

但很遺憾,台灣的超徵卻跟上述民主國家不一樣。原因是,台灣雖然也有稅法,稅務機關卻可自訂沒有民意監督的九千多條解釋函令,輔以稅務獎金的誘因,稅務員常濫用實質課稅及自由心證來開稅單。例如名模林若亞跟林志玲,同樣是被稅務員將其執行業務所得硬凹成薪資所得,要求補稅加罰,只因林若亞碰到好法官,錢建榮法官助其釋憲成功而不用繳稅;林志玲釋憲不成,卻被硬生生課了684萬的稅。

台灣納稅人或企業被這樣硬凹繳稅又加倍罰鍰而產生的超徵,可說獨步全球。因為即使在落後的非洲國家,人民逃漏稅頂多加罰兩成,沒有國家像台灣,加罰1至30倍,若再加上延遲繳納的滯納金及利息,更讓人咋舌。財稅教授黃士洲指出,台灣對於欠稅處罰過當,以滯納金為例,其計算標準是每兩天1%,最多加計到15%,換算成年利率高達182.5%,已符合刑法中的重利罪,是要抓去關的,但在台灣卻習以為常。

領先全球的不僅這些,還包括政府不退超徵給人民,卻大發超徵紅包給地方政府。賴清德過年發縣市5億、鄉鎮1千萬大紅包,被批為選舉綁樁,雖然他有出面澄清,但其中有三個違法。

其一,此舉完全沒有法源依據。因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統籌分配款都有明訂稅項,並授權一定比例分給地方,從沒有提到超徵的稅金可以自由分給地方。其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有明確界定平衡經濟差異的補助範圍,且應該是地方提計畫,中央審後才可以撥款補助。其三,超徵稅收若存在如前述的政府不當得利,分給地方政府當超徵紅包,在概念上其實就是「分贓」。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課稅是人民跟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有超徵本應退還人民,否則會造成政府浪費。這就很像父母與子女約定生活費的用途,子女亂花不夠再來跟父母要,父母也不制止,當散盡家產勢必家道中落。台灣歷經四百多年殖民地文化,讓台灣人幾乎忘了自己是國家的主人,現在是該覺醒的時候了。

當人民該繳的稅已經依法繳了,而堅定地主張超徵還民,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重建人民與政府間的信任,來迎接在美中貿易戰中想要鮭魚返鄉的台商,相信台灣要重振經濟國力,應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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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濡道,前經建會研究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本網保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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