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雞排伯輕生悲劇 受災戶的賦稅人權保障

▲▼國稅局輔導營業登記,斗六雞排伯壓力大自殺身亡。(圖/翻攝東森新聞)

▲國稅局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斗六雞排伯擔心多年的低收入戶補助會被追討而輕生,如果國稅局能協助他依法尋求救濟或提供諮詢協助,緩解其恐慌,或許悲劇不致發生。(圖/翻攝東森新聞)

3月24日半夜,在斗六賣鹽酥雞的58歲林姓攤販(媒體稱雞排伯)在社區公園上吊自殺,網傳因被檢舉遭國稅局連續開單補稅,無力負擔稅務罰鍰而輕生;但國稅局澄清沒人檢舉,更無罰單,只單純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事後兩名大學剛畢業才到任的稅務員哭了一整天,自責不已,「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23次委員會曾討論流動攤販為課稅漏洞,不僅關乎國家稅收,涉及執法不公及不符賦稅公平,建議財政部應加強稅捐課徵。雞排伯在921地震時家毀後成低收入戶,自殺一週前,國稅局要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恐低收入補助會被追回,擔心憂鬱而想不開自殺,難謂國稅局逼死的!

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雖國稅局稱未開單追稅,但稅務員執法態度及方式是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非無令人省思!

攤販是否需繳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可免辦營業登記及免稅;在固定地點之有營業許可證或無證的固定攤販,應依財政部訂頒之「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依設攤的地段、營業類別、營業面積等因素計點,核算月銷售額。依「攤販分類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標準表」規定而查定稅額,再扣減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為應納稅額。故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不管有無許可證,皆需向稅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雞排伯為長期在斗六某宮廟旁設攤賣雞排,依法應登記。但其若經稅務員輔導登記,是否會被課稅?應視「每月銷售額」而定。

《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一般攤販通常依查定銷售額的1%計算,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第26條第1項)。一般攤販的營業稅起徵點是600元,每月應繳稅通常不會超過1,500元(視攤位規模大小及銷售額高低),每三個月發稅單一次,告知應繳稅額。另,民國96年將免課營業稅提高為8萬元以下,雞排伯的營業額每月約5萬元未達課稅門檻,就算經國稅局輔導辦營業登記,也不用課稅!

實務上,攤販稅務爭議繁多,解釋函令多如牛毛,一般民眾對於查稅流程不甚了解,一旦遭遇突來的稅務調查,易因不瞭解程序及救濟方式而不知所措。親友表示,他因怕國稅局已掌握他以別人名義買房及租房營業之事,擔心追回過去10多年領的低收入補助款,且辦理營業登記後又需課稅甚至追繳,使其心情低落又缺稅務諮詢,故而輕生。

雞排伯雖有營利租賃契約及固定攤點,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在營業前應申請稅籍登記。但固定攤販與流動攤販(不需登記)的認定常被民眾誤解,此時若遵守正當行政程序,查稅員告訴其若有問題可找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納保法》第20條)主動提供必要之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或受理申訴陳情,及協助他依法尋求救濟提供諮詢協助;勢可緩解其恐慌及徬徨,或不致輕生自殺!

呼籲政府推動保障人權時,應在各種災後重建條例的立法中,預先考慮災民生活重建時的心理脆弱度、回復力與調適力問題,踐行聯合國的機構間常設委員會於2006年6月提出的自然災害援助之人權問題,儘可能在災害援助、復原與重建的初期規劃中,訂定災民稅務減免及人權保障制度,提供災民與國稅局對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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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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