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男嗆:我會找人去找你! 法官認定「這不算恐嚇」判無罪

▲生氣,憤怒,握拳,不滿,抗議。(圖/視覺中國CFP)

▲賴男氣不過拿不到錢,怒嗆「我會找人去找你」。(圖/視覺中國CFP)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賴姓男子因為沒有收到李女的房屋仲介費,又找不到人討債,便打電話給對方的丈夫鄭男,想尋求解決問題,但遭到拒絕後便怒嗆「我會找人去找你」,還說自己和朋友都是「有的沒的」,挨告後被依恐嚇罪判處拘役20日,不過上訴後二審法官有不同的見解,認為賴男是用自嘲語氣說「有的沒的」,沒有恐嚇含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據判決書,賴男接受李女委託幫忙賣房子,但事成之後卻收不到仲介費,也連絡不上人,前年8月15日下午便打電話找李夫鄭男,但鄭以工作繁忙想打發掉,氣得他嗆「我知道你在某公司上班,我會找人去找你」。

賴男隔天晚上又打給鄭男,這次李女邊錄音邊接聽,並質問「你說要找人去找我丈夫,是什麼意思?」,他回答「我找我朋友而已,我朋友剛好在這家公司(意指是鄭男的同事),剛好,有的沒的、有的沒的一堆」,李女一聽也反諷「我知道你朋友都有的沒有的」,他也回答「對啊,我本來是有的沒的」。

一審法院審理時,賴男否認有恐嚇之意,但法官認為雖沒有直接恐嚇,但卻暗示他的朋友是「有的沒的」,也就是「非屬善類」,有可能加害李女與鄭男夫妻身體或自由,導致這對夫妻處於恐懼狀態,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賴男事後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賴男是用自嘲的語氣,說自己是「有的沒的」,對話中也沒有任何加害李女與丈夫的話語,雖然不友善,但不能算是「惡害通知」,更沒有謾罵、恫嚇、威脅或強迫話語,應因此難認構成恐嚇罪,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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