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15歲老婆吸乾財產 九旬翁求離婚:實在可怕極了

離婚、吵架、分手(圖/達志/示意圖)

▲老翁家產被吸光還被趕回台灣。(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9旬的陳姓老翁20多年前到中國雲南生活,與小15歲林姓大陸籍女子結婚,不料被對方榨乾財產,還被逼滾回台灣,雙方分居多年後,妻子還追到台灣要調查剩餘財產!老翁心寒地淚訴妻子刁鑽惡行,「實在可怕極了」,於是告上法院想要休妻。

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翁控訴,妻子一心只想要錢,讓年事已高的他傷心及折磨,受不了老婆口出惡言,早已逃回台灣,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畢竟實在無力再供應妻子無底洞般的索求,更造成精神上莫大損傷,憤而請新竹地院判准離婚。

陳翁淚訴妻子十分刁鑽,所作所為「實在可怕極了、「因為我已經被你吸光,一無所有了!」,但對方卻說想離婚還要先知支付2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00萬元),氣得他渾身發抖,認清老婆真面目,於是決定休妻。

最後,法官調查這對夫妻從2000年後即分居兩地迄今,陳翁請求離婚且態度堅決,妻子雖具狀表示不願離婚,但也未有任何改善夫妻關係的實際作為,更顯示她沒有重建婚姻之意,足認夫妻破綻已深,難以期待其回復,因此判准離婚。

【法律小知識】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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