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建宇/工讀生不是人?談工讀生的《勞基法》適用

▲麥當勞,打工,工讀生,勞基法。(圖/記者張一中攝)

▲工讀生除了最低基本薪資的適用外,並且適用《勞基法》的保障。(圖/記者張一中攝)

所謂工讀生,在法律上稱之為「部分工時勞工」,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就是在相較於同一個事業單位中的「全時勞工」(就是正職)的工作時間相當之減少。

即便是部分工時勞工,也有最低工資的適用。現在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140元,而且如果你跟正職做的是一樣的工作,薪水也應該要一樣。如果你的老闆跟你說,因為你是工讀生,所以不適用《勞基法》,薪水比較低,或是你是工讀生跟正職生薪水不一樣,這些都是錯的!快去跟你的老闆說!

實務上也常常發生,老闆扣工讀生的薪水時說:「這是將來怕你打破東西所以要先留著的,因為你是工讀生,怕你跑掉!」但是(老闆最怕的就是這個但是),依照《勞基法》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論你是工讀生或是正職員工都適用,大家千萬不要傻傻地被騙了!

另外,很多老闆認為你只是工讀生,就不幫你投保勞健保,這是在唬弄你啦!勞保的意義在於,提前預防在工作時可能發生的風險,而即便是工讀生的工作,也有可能在過程中發生意外。舉例來說,有工讀生因在餐廳外場打工,在端熱湯時不慎翻倒,潑到自己的手造成手臂燙傷,擦了兩個月的藥。這樣的意外,無論是正職還是工讀生都有可能發生,因此老闆必須要幫你保勞健保。

《勞基法》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勞基法》第30條1項規定,一個人一天可以工作的時間是8小時,一週是40個小時,當然還有一例一休的適用。

但是因為工讀生工作時間本來就比一般正職人員的法定工時短,所以通常都會跟老闆約定較短的工作時間。一般而言,工讀生都會在簽約時跟老闆約定每個月或每個禮拜的工時。而依照法院見解,如果實際工作的時間超過與老闆談的工作時間怎麼辦呢?就是看你跟老闆說好要不要有加班費囉!如果沒有就是沒有(但是通常都……咳咳咳)。

舉個例子來說,若與老闆約定一天工時為4個小時,那麼今天實際工作了5個小時,則超過的一小時是否有加班費,需視簽約時是否與老闆約定超過約定工時就有加班費而定。但是,如果超過《勞基法》30條所規定的工時,也就是法定工時的話,老闆「一定」要給你加班費,記得一定要去跟老闆要呀!

實務上老闆常常會跟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但在《勞基法》裡面「並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而勞動部曾表示:「如果試用期是在合理的範圍內,試用期就是合法的。」

一般來說,試用期通常會約定三個月至六個月,而以三個月最為常見。然而,老闆可能透過試用期來規避一些法律責任。例如,告訴員工試用期只有半薪、不給付勞健保等等。但其實,老闆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必須遵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遇到這種狀況時,我們也必須知道自己應該有權利向老闆要求勞健保,也不可以低於基本薪資或是跟其他相同工作的人比薪水較低。簡單來說,試用期的員工與一般員工一樣,皆受到《勞基法》保障,老闆不能蓄意規避!

怎樣算是不合理的解僱?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解僱員工一定要有正當事由。如果是自己做了很糟糕的事,例如,在面試時謊報年齡或學歷、把公司的商業祕密賣給對手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故意毀損機器、工具使公司受到損害、持續沒來上班達3日、或是一個月內累積6日等《勞基法》規定的「懲戒性解僱事由」,那麼老闆當然可以直接把你fire掉。

但是,如果是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面臨歇業,或是遇到颱風、水災等天災,使得公司無法正常營運長達一個月以上,或是公司自己要轉換經營方向而裁撤員工等「經濟性的解僱事由」之情形,除了工作未滿3個月外,老闆要解僱你至少要在10至30天前告訴你,讓你有時間去找工作,另外還要給你資遣費!(本文轉載自《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法律白話文運動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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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在走 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運動。(圖/聯合文學出版社提供)●龍建宇/法律白話文運動,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用白話文帶你重新理解法條,讀懂判決的癥結點,自己的法律自己救!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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