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書非親簽業務員被索賠 金管會:保險公司須付連帶責任

▲▼金管會主任秘書施瓊華。(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任秘書施瓊華。(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南山人壽保戶近日以被保險人非女兒親自簽名及業務員招攬不實,主張購買10年的投資型保單無效,退還全部保費1800多萬元,而南山人壽已與保戶和解歸還全部保費,更將向離職業務員求償,引起業務員不滿。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一開始就須督促業務員,要親視被保險人簽名,保險公司須負連帶責任,將詳細了解此案。

該名業務員曾表示,當時他拿要保書給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是女兒但不在家,就把要保書留給保戶。後來接到保戶通知說女兒簽好了,他去拿要保書時曾說須見到女兒確認親簽,但保戶說她忙碌不方便,業務員只好以此辦理保單,但10年後卻接到保戶申訴保單非被保險人親簽。

金管會主秘施瓊華表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被保險人主張這保單不是我要的,人身保險契約確實會有這問題存在,所以過去才會嚴格要求一定要親視簽名。業務員面對面招攬,確實需要承擔風險責任,親視親簽這本來就是為了防範法律風險,所以縱使業務員當下沒看到,也要事後跟被保險人確認是否親簽的,保護自己做證據保全。

施瓊華表示,若被保險人說不是親簽,保險公司通常都會退錢,退錢公司損害不一定只有佣金,所以公司必須要教育業務員,契約關係成立要審慎,公司需要求一定要親視被保險人簽名,雖然主要行為人是業務員,但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人身保險契約動輒十年、二十年,若被保人真的沒親簽,被保險人可能真的會不知道這保單,因此保險公司在一開始就要督促業務員執行這動作。

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也表示,事實如何公司會進行查證,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要由保險公司負責,會繼續督促保險公司應善盡管理業務員的責任,對於業務員不當招攬,不可以損害保戶權益,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行為,保險公司須負連帶責任。而若違反雙方訂定的契約,屬於保險公司跟業務員民事契約關係,會請南山人壽妥善處理跟業務員的溝通,保險局也會再了解詳細狀況,包括業務員的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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