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享瘦族注意!不明減肥藥吃出問題還恐吃上官司

▲▼減重,減肥。(圖/Pixabay)

▲自國外購入含有禁藥成分的減肥藥產品,屬於《藥事法》規定的輸入禁藥行為,無論是販賣或自己食用,也都有刑事責任。(圖/免費圖庫Pixabay)

小霞是一名20多歲的OL,平常總對自己身材不甚滿意,且羨慕閨蜜采晴無論怎麼大啖美食好像都不會胖的樣子。經小霞多次詢問下,采晴才偷偷透露了自己維持身材苗條的秘訣。原來采晴透過網友介紹,得知國外有種神奇的排油產品,標榜為全天然成分的健康食品,可以把吃下去的油脂排出,不會造成身體負擔,因此即在數月前透過網拍購得該產品,並持續服用迄今。

出於好奇,小霞便向采晴拿了數包試用。幾個月下來,確實有體重控制的情形,但小霞發現自己偶爾會有注意不集中及容易煩躁的情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以上例而言,坊間曾流傳的國外某標榜全天然成分的健康食品,號稱除了能分解腸道毒素,幫助去除血管內的脂肪及膽固醇外,且能在腸道形成「隔油層」,並抑制發胖因素消耗多餘脂肪,阻隔多餘油脂,防止過量吸收,進而直接將過剩油分排出體外。實則,此種標榜「健康食品」,除包裝文字說明以外文標示,一般人無從得知其成分,經過我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其成分,同時檢出Orlistat(治療肥胖的處方簽藥物,恐有肝臟受損副作用)及2-(Diphenylmethyl) pyrrolidine(安非他命衍生物,恐具刺激中樞神經作用,屬於一種禁藥)等成分,並加以公告。

一般民眾如透過網路自國外購入含有以上成分的產品,即屬於《藥事法》規定的「輸入禁藥」行為,無論是要販賣或自己食用,即使出於過失或不小心,也都有刑事責任,故意的話最重更可能面對10年有期徒刑。即使是免費請朋友試用,也屬於《藥事法》第83條規定的「轉讓禁藥」行為,最重可能面對7年有期徒刑,若因此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刑度也會隨之加重。

隨著網路的發達及各種物流的便捷,商品的取得變得十分容易,相對地,許多資訊的傳遞與廣告的宣傳也透過網路的推波助瀾,更容易被誇大渲染,甚至真偽難辨。愛美固然是人的天性,但健康才是最大的財富,如為了追求瘦身,導致賠了健康,甚至觸犯法令,實在得不償失!(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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