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廳用傳真機簽賭婦遭起訴 法官認「視同公共場所 」罰1萬

▲客廳,沙發,電視。(圖/翻攝自pixabay)

▲婦人在客廳用傳真機簽賭。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翻攝自pixabay)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72歲的羅姓婦人,2016年間女兒送她一台傳真機擺在客廳,她用來簽賭六合彩,一次賭金200至300元,不過警方在破獲一個六合彩組頭時,發現有她的簽賭單因此被移送,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認為她在住處用傳真機簽賭,客廳視同公共場所,因此判罰金1萬元。

判決指出,羅姓老婦人的女兒怕媽媽有失智,讓她研究六合彩小賭一下,並送她一台傳真機,老婦人每次簽賭金額200至300元,不過警方2016年間查獲一個六合彩組頭案件,從雲端發現老婦人和鄰居的簽賭單,時間從當年6月至10月,移送之後,台中地檢署認為婦人有賭客和組頭身分,因此起訴。

老婦人嚇得不敢告訴家人鬱鬱寡歡,家人一度以為她生病,一問之下才知道發生此事。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她只是和鄰居合資,並沒有營利行為,因此依照賭博罪判罰1萬元,不過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他雖然不是組頭,但在客廳用傳真簽賭,和親自到簽賭處並沒有差異,視同在公共場所簽賭,因此判罰1萬元,並沒收傳真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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