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修正勞基法何來「霸王」?符合現實才能確實執法

▲▼1.10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徹夜審議,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蘇嘉全敲槌。(圖/記者季相儒攝)

▲勞基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但加班時數的延長及補休假方式等卻引來許多爭議。(圖/記者季相儒攝)

文/林毅智

勞基法於近日通過後,爭議仍然不減,對於7天是否必定得休一天不可,或者是輪班間隔應該多久才是過勞,或許是值得討論的議題。但令筆者不解的是,此次新增的加班補休條文(第32之1條),不僅是讓勞工依意願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且由函釋明確入法,理當是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卻被說為「霸王條款」、「嚴重損害勞工權益」,不知是批評者根本沒有看過通過的法條文字,還是只憑自己認知中的惡老闆會惡意違法、強押勞工就範,於是批評修法無用,視為「倒退」?

日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投書見諸報刊,特別針對第32之1條,批評新增條文容許休假日的加班時數以1:1方式折抵補休,嚴重損害勞工權益。投書中還提到,法條中無明確規範補休期限,恐讓許多勞工在旺季時過勞加班,不僅拿不到加班費,又要在淡季時被迫同意補休。

身為學者的委員們可能不了解,現實上,很多企業(以及公務機關)就是以1:1換補休的,對勞工權益也不見有什麼「嚴重損害」,如果勞工真認為補休不合算,法律也明定可依意願選擇加班費。再者,雖然法條中沒有明文規定補休期限,但勞動部已明確宣示將增訂施行細則,規定需在年度內結清,不會有選擇了補休卻永遠休不到,也沒加班費可拿的法律漏洞。

過去一段時間裡,很多人提出基層勞工的悲慘故事,成了批評者反對勞基法放寬管制的理由。但許多提出的故事及班表,都和本次修法無直接關聯,而是跟毫無法遵概念的「慣老闆」比較有關,也因此本來就違法的班表,在此次修法後,也不會自動變得合法。另一方面,依照政府的說詞,這次修法其實正是為了那些弱勢勞工──在利潤很薄的小公司裡,弱勢勞工因前年的勞基法修正,一個月就少了2,000、3,000元的加班費,難道法律是要提高加班費、讓老闆不准他們加班,才是維護勞工權益嗎?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場外勞團繞行立法院周邊抗議,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部分勞工權益受損問題並非法律不妥,而是執行有落差。(圖/記者屠惠剛攝)

這確實是一個困難的抉擇。因此,讓法律變得更加彈性,讓想賺加班費的人加班、讓想休假的人得以休假,或許是個解套。不過,無論如何,這次的修法並不是什麼天翻地覆的改變,總工時沒有改變,週休二日的現狀也沒有改變,甚至過去從未實施過的輪班間隔11小時,3月就要上路了,那些需要排班的企業人事,又要開始大傷腦筋了。在變動不大的情況下,說是「史上最惡修法」,未免太過言過其實。

在沸沸揚揚的勞基法論戰後,很多網紅突然都搖身一變成了勞動法專家,這其實是件好事,至少有更多人,尤其最應了解勞基法的資方及人事們,想必在耳濡目染下,都更了解勞動法令。而政府也因為這些爭議,加強、增補人力,如屢屢被媒體點名的台鐵班表,已由行政院核定增加2,818人,今年就會招進954人,陸續補足人力,避免因人力不足造成基層人力緊繃的情況。在媒體及大眾高度關切下,未來勞檢的強度及施行細則的制定、人力的增補,必定也會受到強力的監督。

總而言之,對於台灣的勞動環境而言,此次彈性化的修法並不是惡化,反而是正常化、進步的開始。畢竟,大部分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包括那些極端的班表),其實不是在法律太鬆,而是在執行的現況上。當法律執行有問題時,筆者認為,我們更應該要想清楚如何解決執行面的問題,例如讓資方及勞方都更懂得錯綜複雜的勞動法規,以及確實落實勞檢等,而這也有賴大眾持續的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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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毅智,研究人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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