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色」影師無罪?偷拍有理?

▲偷拍。(圖/視覺中國CFP)

▲偷拍有沒有罪?除非被拍的是身體隱私部位,否則都不能用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但是被偷拍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圖/視覺中國CFP)

這個星期除了勞工抗爭的新聞出現在各大新聞版面外,另外有關各式的「色影師」的新聞亦充斥各大媒體版面。我們今天先不談拍人的與被拍的人的道德問題,或是現代人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一定要玩這麼「重鹹」,而來談談這些「色影師」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

要談刑事責任,首先就要知道刑法的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拍攝他人身體部位會不會成立犯罪,當然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就刑法妨害秘密罪而言,如果要成立的話,一定要是法條所指的身體「隱私」部位。

雖然法條所稱「身體隱私部位」的用語很簡單,但是在法院實務上的判斷也有一定的標準所在。因此,如新聞報導,工程師偷拍女子的大腿,其行為雖有可議之處,但在司法實務上,因為「大腿」不被認定屬於身體「隱私」部位,所以不管絲襪美腿是否足以引起特定人的性欲,拍攝者不管是偷偷的來,或是光明正大的來,都不能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處罰。但是被偷拍的女子,如果認為被偷拍大腿受有精神上的損害,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偷拍的人賠償。

而如果是偷拍女子的裙底風光,毫無疑問是屬於身體的隱私部位,偷拍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

再來,妨害秘密罪是處罰「偷拍」的行為,除了上面談到的隱私部位外,「偷拍」,顧名思義就是偷偷的來,所以關於拍攝幾個大學生的群體性行為的那位「色」影師,因為不是偷偷的來,就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奉勸各位年輕人,千萬不要一時「性」起,或是「見錢腳開」,玩這麼大,經過你同意的拍攝,不管尺度有多大,除非拍攝者有其他惡意的行為,如恐嚇或故意散布的行為,不然最後你可能無法有任何的權利主張,而這些照片一旦被「不小心」流出去的話,也將永世流傳。(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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