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 鬆綁七休一、放寬加班時數但縮短輪班間隔

▲▼1.10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徹夜審議,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蘇嘉全敲槌。(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通過《勞基法》俢正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經過近日波折,10日上午終於三讀通過修法,確定將鬆綁七休一,例假允許在7天之中挪移,勞工最長可連續上12天的班;單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同時,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輪班換班間隔可縮短成8小時;新法3月上路。

根據三讀條文,第24條明訂,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時計算,做多少給多少;而休息日加班工時,將計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在備受關注的放寬加班上限,第32條指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單月加班上限延長為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而因應國民黨團提出修正32條之1的「加班換補休」,民進黨團也新增《勞基法》第32條之1,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此版本採「加多少班就換多少補休」,與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的補休時數比照平日、休息日加班加乘費率不同,也未限制補休期限,而是以勞資協商決定。

另外,對需輪班的勞工十分重要的第34條,三讀條文明訂,輪班換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最受爭議的第36條「鬆綁七休一」部份,修法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且經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代表例假允許在7天之中挪移,若勞工上週休週一、這週休週日,等於最長可連續上12天的班。

其中較無爭議的第38條,則是經勞資協商,未休完的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若還是休不完,雇主仍要折現補發薪資。

針對《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國民黨團在議事人員宣讀三讀條文時在議場內高喊「過勞缺德、罪在英德」、「勞權已死、民主之恥」,之後便撤離議場;民進黨團則是在法案確定三讀後,集結在議場前高喊「勞資雙贏!」

▼民進黨團慶祝勞基法三讀、國民黨團則表達抗議。(圖/記者季相儒攝)

▲▼1.10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徹夜審議,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三讀後高喊案全彈性勞資雙贏。(圖/記者季相儒攝)

▲▼1.10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徹夜審議,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抗議勞基法修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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