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順/國民「法官」 官僚司法

▲▼日本法庭,京都地方法院陪審法庭。(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日本人民參審獲致社會支持,對於隨機抽選參與審判的民眾,刻意避免使用審判法官名稱而稱裁判員。台灣司改也將引進人民參審制,條例卻仍處處彰顯舊式思維。(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日前司法院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說明本次修法不同前朝「人民觀審」僅看不判、可說不決,強調未來民眾擔任「國民法官」可以完全參與、能看也能判。就形式上百餘條文數目、篇幅,或感受主管機關修法苦心,然實質觀其立法體例、內容,不難察覺修法策略仍未跳脫「廉價司改」的舊式思維。

綜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法院組成法官3、民眾6之「官民比率」,開庭審理過程官民「同席共議」,判決評議法官、人民「票票等值」等特色,顯示立法政策不採美式陪審、採行日式參審。然實施陪審、參審並無優劣之別,制度成敗繫於人民參加意願及其社會認同。

例如,韓國近年推動「近似美式」的陪審制度,可是該國前總統朴槿惠涉嫌受賄等重大爭議,相關案件刑事審判卻未採行陪審新制。同樣的,台灣規劃人民參審「國民法官」,若未試想類如前總統陳水扁的案件是否堪用,如何期待新設制度生根本土、提升司法公信以及台灣國際評比。

11月日本統計人民參審裁判員實務運作,今年以來法院審理殺人、強盜、放火等重大犯罪約800件,人民實際參與審理7天左右,平均開庭次數5次不到,評議討論得出結論11小時前後。同時,參加民眾對於參審過程感受充分討論、滿意溝通交流者高達9成。

人民參審稱審判員

換言之,日本人民參審獲致社會支持、國際認同,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變革,以致審判節奏分明、審理時間大幅短縮,用以減輕人民負擔、降低民眾與審判隔閡。台灣法庭如同《流浪法庭30年》案例小說等審判傳奇,現今司法統計甚無上述開庭時間、開庭次數、證人人數等數據以及問題意識,同時放任原有刑訴審判規範「不動如山」,如何侈言人民參審流程簡明、易懂,吸引社會大眾參與、獲致支持。

日本進行司改擘劃人民參審,對於一般民眾參與刑事程序的角色分擔、功能定位以及名稱用語多所考量。亦即,人民參審的立法規劃,並非等同職業法官指揮訴訟、解釋法律,而是社會多元參與、分享人生經驗,交互激盪評價犯罪、刑罰輕重。因此,對於隨機抽選參與審判的民眾,刻意避免使用審判法官名稱而稱裁判員。蓋同歐陸、美國老牌人民參審制的陪審員、參審員稱謂,台灣應將人民代表稱為「審判員」。

蓋如日本人民參審的法庭設計,特別降低法官、裁判員的位置高度,以使座位視線與被告站立同一水平,展現主審、被審同具「人體肉軀」之同儕審判理念,並非民眾參與即可高高在上、當官審判。同時,台灣「打折式」司改,人民參審僅訂「單行法規」,刑事程序規範不生變動,無能撼動「有罪推定」歷來沉痾。人民參審稱呼「國民法官」,仍難發揮「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常理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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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論作者梁東屏●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本文轉載自2017年12月8日《蘋果日報》A22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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