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女拖草叢性侵逼「吞精滅證」 10年後靠外套上一滴血揪惡狼

槍,槍殺,自殺,殺人萬用圖。(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檢警靠遺留的血跡破案。(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年約20多歲的女子2007年2月和男友吵架後,負氣離家獨自經過竹北市中華路地下道旁,遭到不明男子強拉路邊草叢性侵得逞,甚至還要她「吞精滅證」,唯一的證據只有男子留下的一滴血,警檢直到2015年才透過DNA比對,逮捕嫌犯劉士銘,高院日前判處4年2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當年33歲的劉士銘當時見到女子,晚間7點多獨自走在中華路地下道旁,竟從後方摀住對方口鼻後,再強拉到附近草叢,威脅女子不准轉身並脫下衣服,再用女子的黑色毛衣蓋住其頭部性侵得逞,事後還逼迫對方口交, 「如果咬斷,就要殺死你!」之後逼對方「吞精滅證」後逃離。

女子太過害怕,返家後將當時的衣物都塞到床下並清洗身體,隔了2天在家人陪同下報案,並到醫院採證,不過檢警當時採集到的證物並不多,唯一的線索就是女子外套上留有一滴劉士銘的血跡,只是當年警政系統還沒有建立DNA資料庫,比對相當困難,案情懸宕近10年後,終於在2015年出現轉機。

檢警2015年偵辦2003年中壢電器行夫妻雙屍命案,因此將有前科但沒有建DNA檔案的罪犯全納入,意外比對出劉士銘的血跡。劉到案時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在汽修廠上班,不過卻沒有辦法交代被害女子外套上的血跡來源,因此仍遭起訴,一審判處4年2個月,再上訴到二審。

高院法官認為,被害女子的外套是和妹妹臨時借的,也不認識劉士銘更沒有結怨,認定血跡是在雙方當時拉扯間留下的,加上劉沒有通過刑事局測謊,5日因此駁回上訴,仍依照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2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而劉因為在押,當時沒有出庭聆判。

▼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女性,女子,酒醉,撿屍,喝醉,性侵,性騷擾,猥褻。(圖/記者周宸亘攝,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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