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留長髮考績丙二度敗訴 法官:警政署合理差別待遇

▲長髮警葉繼元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提告,北高行判敗訴,左為律師郭德田。(圖/記者張曼蘋攝)

▲長髮男警葉繼元二度敗訴。(圖/資料照/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2015年因蓄長髮,被記18支申誡達免職規定,雖免於免職,但卻其年度考績卻被打丙等,葉提告要求撤銷「丙等」,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今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葉不服提起復審,北高行合議庭認為,警政署並無性別歧視,今再判葉繼元敗訴。

判決指出,警政署所行辦理考績程序是依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細目之考核內容,併計其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綜合評擬為69分,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考績評定核無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亦無任何法定程序上瑕疵或對事實認定違誤,且沒有不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再加上沒有違反行政法之原理原則等,難認為違法。

判決中還提到,對一般人民而言,警察應為最常見到之公務員,且警察之職權及勤務至多且廣,因警察行使職權,在符合一定要件之情況下,可能發生諸多對人民肢體上程度及範圍的接觸,尤其在男警對婦女之身體進行搜索,常發生極大之爭議,人民對於是否具有警察身分,客觀上固可藉由身著警察制服進行辨視;至於個別警察之性別為何,人民客觀上可依其髮式判斷。

合議庭認為,警政署為維護警察執行職務之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對男警、女警儀容、髮式作不同之規定,為考量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及執行職務之特殊性,鑒於男女生理上及外觀上差異,及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所為具有合理之差別待遇,供作人民客觀辨識男女警察身分,並無性別歧視,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長髮警葉繼元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提告,北高行判敗訴。(圖/記者張曼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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