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學界批行政機關藉此綁架人民

▲▼限制出境公聽會。蔡易餘(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委蔡易餘主持限制出境修法公聽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7日舉辦限制出境修法公聽會,與會的學者對於限制出境有諸多的批判。前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龍認為,限制出境是威權時代行政機關用來「綁架」人民的手段,建議主導修法的司法院高層觀念要改變,儘速修法。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胡博硯也說,應該要修法,不應該以避免增加案量等技術性問題,影響人民權益。

陳志龍指出,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多以1984年的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賦予合法性,但實際上就是威權時代下,行政機關用來「綁架」人民的手段,本質上就是國家犯下了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而根據學理,國家的如此行為,就有強制罪、剝奪行動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有「阻卻違法」理由,就應該要審慎考量。由於限制出境法律根本沒有對目的性為明確規定,所以國家的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行為,應該要嚴格限制使用,不應該隨便作出限制出境處分;否則就是行政權恣意,違反三權分立。

▼前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參加公聽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大法學院前教授陳志龍。(圖/記者吳銘峯攝)

他進一步指出,《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法,將限制出境納入。而主導修法的司法院高層,包含院長許宗力等人,觀念應該要改變,而且是真正的改變,儘速修法。他認為,司法院不應該再用判例、決議,來剝奪所有法官的自由判斷空間。

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胡博硯也說,限制出境不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直接挑戰法律明確性原則。他建議不只要將限制出境法制化,也要一併將限制出海法制化。他也呼籲司法院修法,不要以擔心增加法官案量等等技術性理由,逃避修法,影響人民的權益。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參加公聽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圖/記者吳銘峯攝)

另文化大學法律系吳盈德教授也認為應該要修法,他還引用大法官陳新民在釋字670號解釋的意見書的內容,「人民在刑事程序中被限制出境,日後如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即不可聲請冤獄賠償,形成我國冤獄賠償制度的一大漏洞。」建議修法時應該要納入賠償機制。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