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長居對岸親人亡故 兩岸債務怎麼解

▲憂愁,欠債,煩惱,上班族。(圖/視覺中國CFP)

▲長居對岸的親人身故後,若有兩岸債務問題,在台灣依法辦理了抛棄繼承手續,但是抛棄繼承效力不及於大陸地區。(圖/視覺中國CFP)

老劉是位30歲、單身的翻譯人才,1997年大陸改革開放初期,幾乎所有的涉外國行業都需要翻譯人員,老劉正巧趕上了這一波的「外國潮」,也因為老劉翻譯的又快又準確,客戶口耳相傳後接單不停,十年來也積攢了不少錢。小彭是在廣州打工的小姑娘,男友因生子爭執而斷然分手從此音訊全無,胎兒也足5個月了,不得已只能未婚生子(小小彭),老劉見此孤伶小姑娘,遂起側隱之心盡心照顧,日久生情,兩人也自然而然的同居了。

老劉對小彭母子疼愛有加,也「按揭」(台灣稱「貸款」)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小彭名下,鄰居們都以為他們是外地來廣州工作的小夫妻。隨著小小彭漸漸長大,學費、補習、交通及生活費越來越沉重,再加上2010年網路翻譯軟體崛起,老劉的翻譯業務一落千丈,身上的積蓄也快被生活的重擔淘空,老劉除了向大陸朋友借貸度日外,遇有生活上的較大筆支出,也不得不返台向親友們借錢。

2017年4月,原本胖碩的老劉無預警因腦溢血倒下送醫不治,小彭通知了老劉在台灣的兄弟姊妹,才發現老劉在兩岸都有債務,這下子可急壞在台的家人,老劉到底欠了多少錢?有沒有可能從遺產中清償債務?若不足清償債務,家人還得為老劉還錢,遂找了律師欲處理善後事宜。

首先,老劉與小彭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律規定只有老劉的台灣親屬才有權利處理善後,所以必須由家人共同委託律師至大陸處理善後,公安、醫院、銀行、房管局、殯儀館、檢疫局、公證處等。

其次,老劉的遺產和債務也只有家人有權利為調查、為追討,或以老劉遺產中優先為清償。鑑於老劉在大陸並無上萬元的存款,家人一致決定「抛棄繼承」(大陸稱放棄繼承),即不繼承遺產,亦不承繼債務。家人遂委託律師在台灣的法院依法辦理了抛棄繼承手續,但是,在台灣辦理的抛棄繼承效力及於大陸地區嗎?當然不可以,因為司法管轄範圍不同,故適用的法域亦不同;還好兩岸於和緩期間簽訂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律師依據地主國(台灣)的規定,向台灣法院申請抛棄繼承手續後,還得依此文件修正內容製作了大陸繼承法規定的文件材料(例台灣規定父母之繼承權順位在直系卑親屬之後,而大陸規定父母的繼承權順位與子女平等),方才完成了兩岸皆認可的抛棄繼承法律文件,並得以此對抗第三人(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最後,老劉出資購房給小彭並登記其名下的房子,是否能以其房產為遺產,而由家人來繼承?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稱:「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衆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那麼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區別呢?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即男女均未婚,男年滿22歲,女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其一方起訴確認婚姻關係或起訴解除婚姻關係,以上法院審理基礎認定為事實婚姻。其二,男女之一方尚有其他婚姻關係,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同時也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是故,家人若要主張小彭名下的房產為老劉半數的遺產,是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唯老劉過世後,要查找老劉的出資證明,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情,更何況,小彭和老劉同居了16年,若確係老劉出資購房,小彭亦可以生活支出的協議為訴訟之抗辯,如此爭產之訴訟,家人均需負擔為數不少的訴訟費用,且不一定有勝訴的絕對把握,經過律師的分析後,家人感謝小彭對老劉16年的照顧,亦不再追究房產的歸屬,而一致決議「抛棄繼承」,讓老劉落葉歸根回到台灣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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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律師●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為台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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