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風險高卻能快速集資!日本《資金結算法》怎麼管?

▲虛擬貨幣,數位貨幣,比特幣。(圖/視覺中國CFP)

▲虛擬貨幣有可能是本世紀最大泡沫?(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何謂ICO?

ICO(首次公開發行貨幣)的性質類似IPO。

IPO係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ICO則係企業首次發行區塊鏈代幣,募集虛擬貨幣,亦即讓投資人以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購買該企業所發行的代幣。不少應用區塊鏈技術之新創公司皆採此代幣籌資的方式,其好處在於,可藉此鼓勵投資人使用企業所發行的代幣購買公司的產品與服務。

然而ICO的風險甚高,引發各國監管機關的關注,其一在於,代幣本身並未如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去中心化,且非為傳統的挖礦方式,係由該新創公司所發行,故發行者握有操控該代幣價值的權力。其二,不少新創公司,於一開始並未擁有實質的客戶,單憑企業在進行ICO前,至平台發布ICO白皮書,白皮書則記有商業架構計畫,供投資人參考。因此ICO集資方式能夠繞過監管機構,在短時間內快速集資,其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ICO很有可能係以融資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日本怎麼管?
日本於今年4月修正後的資金結算法上路,將虛擬貨幣交換業內入監管對象,必須登記後方可營業,違反登錄義務者則有配套之罰則。

按資金結算法當中之定義,所謂虛擬貨幣交換業係指,從事以下行為之業者:
1. 虛擬貨幣的買賣或與以其他虛擬貨幣做交換
2. 從事1之行為媒介、仲介或代理
3. 關於前2號之行為,管理消費者的金錢或虛擬貨幣。

日本金融廳於10月底時時針對ICO發布一份風險警告聲明,對於發行ICO的企業是否適用登錄制度進行說明。依金融廳解釋,ICO所發行的代幣為資金結算法中所稱之虛擬貨幣,企業售出其代幣換取投資人握有的虛擬貨幣,即為從事交換業務,故依法有向各財務局提出登錄之義務。

在登錄與否的部分,金融廳作出了上述釋疑,然而是否適用證券交易相關法規範,則可能尚有爭議。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的一種,按目前日本的金融商品取引法(類似於我國證交法)代幣並非為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在聲明稿中,金融廳對此所作出的解釋,ICO具備投資的性質,僅係集資方式以虛擬貨幣取代法定貨幣,故應列入金融商品取引法之管制對象。然日本金融廳若以該解釋,作為監管的依據,是否有超出法律文義解釋之嫌,仍有待實務發展,評估後續是否有修法之必要。

●游于萱,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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