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億基金助私校退場!優先給資遣費 校產餘額捐縣市政府

大學教師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教育部補助私校退場基金50億。(圖/達志示意圖,下同)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退場條例草案」23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基金規模50億分3年,有補助跟融資2類,分別給學生轉學的交通住宿費補助、還有老師的資遣費跟退休金;但基金只是暫時給學校度過難關,學校處理完校產之後還是要歸還基金,如果沒有要轉型、還有盈餘,可以捐給退場基金、或是給縣市政府。

教育部強調,補助主要用在「安置學生」,退場後學生需要的轉學交通費、住宿費、生活津貼,還有重修學分的教學費用等;學生續留原校的話,如果學校老師不足、需要從別校借調,也要補助老師的交通費、鐘點費甚至住宿費等,無論如何,都以學生的受教權為第一優先,經費不能用到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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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基金融資必須用在學校轉型的設備、教材、人才培訓等費用,如果要退場,則是用在教職員工優退或優離慰助金等人事費用,而融資的部分之後學校必須再還給基金;政務次長姚立德表示,學校如果決定停辦、拿基金後,不可以「部分轉型」,要不就是全部退場、要不就是全部轉型為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機構,停招後3年內一定要轉型,不然會被直接強迫解散。

▲大學生,留學,留學生,大學,學生,情侶,男大生,女大生(圖/達志/示意圖)

姚立德說,學校轉型後,主管機關可能不再是教育部,但如果學校沒有依照改辦計畫實施,其他主管機關一樣可以要求學校解散、清算;而且一旦列為輔導學校,都表示學校的財政出現困難,董事會本來就不應該再支薪,應該跟老師一起「共體時艱」,度過學校的難關。

另外,教育部政務次長姚立德表示,根據《私校法》,私校退場可以根據學校捐助章程處理解散後的財產,或是捐給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法人,再來才是法人的所在地政府;但這樣感覺會違反「捐資興學的公益原則」,所以草案排除《私校法》的運用,剩餘財產只能捐給退場基金、或是捐給法人所在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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