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排黑有不食人間煙火之嫌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政黨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日昨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政黨法》,但其中所謂的「排黑條款」除了可能有人權與法理的爭議,真能杜絕黑色勢力發揮「實質影響力」?(圖/記者翁嫆琄攝)

文/胡文琦

媒體報導,日昨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政黨法》,其中,最重要的立法變革內容,納入了所謂的「排黑條款」,排除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據了解,為了健全台灣各政黨間的公平競爭問題,立法院此番特別通過「政黨法」,針對朝野日前爭議最大的政黨補助門檻部分,則規定從現行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政黨的得票率3.5%,下修為3%。好不容易,一部經過朝野長期政治精算抗戰,讓人期待了24年的所謂「陽光法案」,終於可以從「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難產狀況進而光榮誕生。

據悉,此部政黨法規定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政黨出版品的收入,為合法的收入來源;且未來若政黨連續4年未能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將可廢止其備案,此外,政黨也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甚至,條文還規定,政黨名稱不得有與已設立的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狀況,更不能帶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象徵;而在政黨標章部分,也一樣不能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意涵。此外,亦規定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且至少每兩年應召開一次大會云云。坦白說,立法的大方向確實堪稱相當良善與進步

然而,新法部分規定亦讓人有不得不疑慮的設計,其中所納入的「排黑條款」將來極有可能會引發人權與法理爭議。內亂、外患罪或許可以理解與接受,然而,謂之從犯貪污罪、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即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規定,憑良心說,姑且不論是否應給「更生人」一個改過從良、不貼特殊標籤的機會,以權力本質來說,若有人真有不良企圖,更生人根本無須當上領導人亦能發揮「實質影響力」,換言之,這個立法將只是形式上、典型台諺的「放屁安狗心、自己騙自己」而已。果真立委袞袞諸公們真想排除漫畫「聖堂教父」裡的複雜黑白勢力糾葛,那麼政黨法即應有更細膩「接地氣」的規劃與設計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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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胡文琦,前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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