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更慘沒有最慘 保障納稅者一定受害的「納保法」

▲▼繳稅,納稅,納稅人,擔心,苦惱。(圖/視覺中國)

年底將上路的納保法號稱是為保障納稅人而施行,但細究其法條內容卻有許多對納稅者不利的規定。(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文/羅吉強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2016.12.28公布1年後實施,也就是今年12月28日將開始施行,財政部近日在各媒體大肆宣傳,自詡為納稅者權利建立了美好將來,但仔細觀看法條內容,充斥著許多對納稅者不利的規定,與其說是保障納稅者權益,還不如說是保障納稅者「一定受害」!

納保官球員兼裁判,人民只有更慘!

納稅者接到稅單,若有不服,依法須向原課稅機關提出複查,但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置納保官功能為主動協助人民處理稅捐爭議,但設置方式卻是由稅捐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之,簡直是球員兼裁判。再看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納保官任用資格是「須從事稅務工作十年以上,且是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可見皆是資深稅務人員,早就是浸泡稅務醬缸文化已久的壺底油了,各個為了升遷考績,誰敢違抗上級長官?加上推計課稅及協商等機制在納保法並未排除,納保官職權更是濫用的防護罩,誇大推計課稅金額,誆騙納稅者協商多少繳一點,納稅者永遠只是待宰羔羊的角色,納保官的設置,等於多一道利器扮白臉催收稅款,對人民而言只是多一把刀刃噬血,只有更慘沒有最慘!實應修法將納保官組成,改由外部專業會計、稅法人員擔任,讓稅單在複查階段即由專業介入解決,減少人民訟累。

第21條「保障納稅者受害,一定超過15年」

而納保法第21條第4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根本就是在保護「課稅機關」而不是在保護納稅者。現行刑事速審法時效僅有8年,納保法竟長達15年是保護納稅者權利,還是凌遲其生命?納保法施行細則第10條:「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該十五年之起算日為:一、本法施行後法院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二、納稅者對於第一審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經上級行政法院最初作成廢棄原裁判之日。」更將15年之時效限定在納保法「施行後」、法院「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才開始起算,至於那些過往早已超過15年尚不能確定的稅單(早就被烏龍稅單凌遲數十年的人民),還要自納保法施行後再加15年,則合計已超過30年,世上有用這麼長的時效在保護受害者嗎?還是保障納稅者「一定受害超過15年」的法?立法動機與本意令人匪夷所思!

稅務專業法官,「保障」人民穩輸不贏

徒法不足以自行,稅務行政訴訟長期因行政法官不懂稅法,總以稅吏答辯作判決依據,讓人民勝訴率僅有6%,廣大民怨催生納保法第18條第1-2項,意旨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專業稅務證明者,得審理稅務訴訟。但司法院未送立院審議自訂「核發證書審查要點」,無門檻的讓62位申請的行政法官統統取得證書,前大法官、法學專家等公開質疑司法院未依法行政,司法院竟辯稱,是為了因應年底稅務專庭有法官可審案,但卻可由不懂稅法的法官審理,僅有證書,沒有專業,於法不合,濫竽充數的行政結果,誰該負責?後果卻是全民承擔,這是我們要的負責政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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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吉強,法務顧問。本報有刪修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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