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者非人?只談鞭刑威嚇不符比例原則!

▲印尼亞齊特區(Aceh)有2名男同志發生性行為,23日遭到公開鞭刑。(圖/路透社)

酒駕當然令人痛恨,尤其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更是深惡痛絕。但如果實施鞭刑之後依然沒有改善,難道台灣還要繼續追加其他身體刑嗎?嚴刑峻罰真能解決社會問題嗎?(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文/日安

近期酒駕案件層出不窮,幾天前的酒店女撞死烘焙師事件更受到媒體持續關注,同時引發網友大肆撻伐,台灣對於酒駕行為似乎到了「人皆曰可殺」的程度,就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呼籲酒駕累犯除現有刑責外,還應額外追加「鞭刑」。但因少數個案修法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似尚有可議之處。

綜觀警政署近10年統計資料顯示,酒駕肇事從9,888件降至5,695件,酒駕致死人數也從民國96年的576人,降到105年的102人,今年1至9月死亡人數58人比去年同期還少20人,酒駕案件其實逐年降低,所謂「亂世用重典」似乎更像是媒體偏好報導重大社會事件所形塑出的假象。當網友討論增加「鞭刑」的時候,政府的評估是否真該只是憑藉著一二件常在新聞或網路討論的重大案件?當然,酒駕者絕對是令人痛恨,尤其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因他人酒駕而喪命,更是會令受害者親友傷痛欲絕。但如果可以因為某項刑罰很有威嚇效力就去推行,那在推行鞭刑後若還發生重大酒駕事件,政府是否應該再增加更有效果的割鼻、黥面,甚至是炮烙等身體刑呢?

合乎「比例性」之所以是法律原則中相當重要的概念,是因為手段和目的之間存在的損益比例必須相當,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否則就淪為「大砲打小鳥」,有侵害人權之虞。更何況,根據官方統計105年A1 類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件數,酒後駕車占95件,比較起未依規定讓車220件、違反號誌標誌管制178件、轉彎不當128件都還要來得低,假設酒駕處以鞭刑的作法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轉彎不當等行為不就要從鞭刑起算,再加諸其他不人道的酷刑才能滿足少數民眾觀感?

姑且不論酒駕對社會的傷害是否過度放大,防止酒駕絕對不是只有身體刑一途,政府若只想透過嚴刑峻罰來解決社會問題,不但是偷懶、更是無能,如何提升公民駕駛道德、解決公共運輸不足、或是經濟弱勢缺乏交通選擇的問題也同樣重要,更重要的是,請把犯罪者當「人」看,不該用鞭打禽獸的思維予以非人化,別讓台灣因為憤怒而採用不文明的酷刑,賠上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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