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國宅的看過來!國宅產權移轉登記期限至12月10日

▲圖說1:在律師徐立信(左)協助下,陳先生(右)打贏國宅所有權官司。圖說2:陳家提出39年前法院的公證書,證明當年有花錢向李家購買國宅。圖說3:陳家購買的國宅,位於台北市延平北路1處市場旁。

▲在律師徐立信(左)協助下,陳先生(右)打贏國宅所有權官司。律師提醒,國宅買家務必在12月10日前,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會喪失權利。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陳先生的父親39年前(1978年)花了48萬元,向李先生買了1戶台北市延平北路的國宅,但因為陳父不符國宅認購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無法過戶。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陳父特別拿房屋買賣、讓渡契約與李先生到法院公證。

雖然陳家住的國宅,登記在李先生名下,但因為有公證書為憑,陳家始終不以為意。2002年,立法院修法廢除《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解除國宅買賣限制,既然不再有限制,陳家便請李家協助,希望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陳家。

當時李先生已過世,房屋所有權由子女繼承,但李先生的兒子卻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不肯辦理過戶。爭議一拖10多年,李先生的兒子突然在去年提告,以陳家無房屋所有權為由,要求陳家搬離國宅,不然就要付800萬元給李家。

對於李家的要求,陳家無法接受,找上律師徐立信協助。審理過程中,李家對李父當年的買賣契約不認帳,對陳家提出的公證書也推說沒印象。所幸徐立信向法院聲請調閱當年的公證書,法院也還有存檔,李家自知理虧,撤銷告訴。

李家撤告後,徐立信建議陳家提告,要求李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家名下,但李家主張民法買賣契約時限15年,契約是1978年簽的,就算要移轉登記,也應在1993年前辦理,現在早已超過時效,陳家無權要求移轉。

▲圖說1:在律師徐立信(左)協助下,陳先生(右)打贏國宅所有權官司。圖說2:陳家提出39年前法院的公證書,證明當年有花錢向李家購買國宅。圖說3:陳家購買的國宅,位於台北市延平北路1處市場旁。

▲陳家提出39年前法院的公證書,證明當年有花錢向李家購買國宅。

徐立信認為,《國宅條例》2002年12月11日才廢除買賣限制,因此時效計算應該從該時間點起算,只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向法院聲請,都算在15年的時效內。法院審理後,同意徐的主張,10月底判陳家勝訴,李家須將國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家名下。

政府從1975年開始興建國宅,目前全台有17萬戶國宅。購買國宅須符合一定資格,還要參與抽籤,且不能隨意買賣。《國宅條例》第19條規定,買到國宅的人須先住滿2年才能出售,且買方也須具備購買國宅資格。

民間很多買家因為不符合購買國宅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依舊登記在原屋主名下。雖然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廢除《國宅條例》第19條,取消資格限制,但很多賣家已過世、聯繫不上,或不承認當初的買賣契約,產生許多過戶上的困難,也衍生出許多糾紛。

曾協助20多戶國宅買家處理所有權問題的律師徐立信提醒,因民法的買賣契約時效只有15年,從2002年12月11日起算,到今年的12月10日止,剛好滿15年,只剩下1個月。所以有類似爭議的國宅買家,務必要在12月10日之前,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會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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