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理由!同婚登記「有立法漏洞」 法官:無法越權填補

▲女同志糖糖、方敏結婚登記遭戶政機關拒絕,北高行今判撤銷原處分,但駁回立刻登記的請求,伴侶盟庭外受訪。(圖/記者張曼蘋攝)

▲伴侶盟律師團庭外受訪,對於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圖/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4年間帶領30對同性伴侶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遭駁回,其中三對伴侶提起行政訴訟,針對女同志林于立(糖糖)與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今撤銷戶政機關不准同性登記的原處分,但卻也駁回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認為同性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或修訂,在無明文立法下,無法命行政機關准許結婚登記。

判決指出,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釋字第748號解釋,認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之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被告戶政機關原處分所持理由違憲,因此原處分應予以撤銷。

不過,合議庭認為,雖然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被宣告違憲,但同性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下,無法命被告行政機關准許原告同性結婚登記,另外「2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即使有立法漏洞,但並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本件仍可上訴。

▲▼同性婚姻釋憲,立法院旁青島東路集會。(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釋憲,宣布2年後同性伴侶可辦理結婚登記。(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伴侶盟律師許秀雯在庭外表示,兩年修法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須去矯正違憲的錯誤,而最簡單明確的矯正方式,就是准許登記結婚,至於兩年期限,大法官並沒有說這段期間不許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且釋字748是說兩年內未修法則依據民法現有規定登記,代表法律依據是存在的,只是要變更一個解釋方法,原期待北高行可填充過渡時期人權真空的狀態,「我們的法規沒有真空,民法、戶籍法都在那,但同性伴侶登記權益卻處於被架空的狀態。」

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後,2014年8月1日伴侶盟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3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北高行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間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北高行續行審理,本案為同婚釋憲出爐後,首次開庭的同性婚姻登記案,備受矚目,另外2對同性伴侶陳凌與呂欣潔、梁宗慧與朱姵諠同婚登記訴訟,仍由北高行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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