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網路業配文要先說清楚講明白嗎?

▲網紅,業配,網購。(圖/視覺中國CFP)

▲業配文需要先寫清楚嗎?依照公平會公告,網路業配屬於薦證廣告一種,薦證者與廣告主間有利益關係,就有公開揭露的必要。(圖/視覺中國CFP)

在電視打廣告已經是舊時代的主流,Youtube與臉書盛行的現下,不管你是吃的、喝的、玩的、用的,都可以看到各個網路紅人、部落客、博主、Youtuber在業配各種服務與產品。但這些人需要在貼文或影片中說明自己是接業配,而不是自主使用心得嗎?

依照公平會的公告,這種網路業配也是屬於薦證廣告的一種,如果薦證者(假設是Youtuber)與廣告主之間有利益關係,就有公開揭露的必要。

舉例來講,某Youtuber專門做各式手機與電腦產品開箱文以及使用心得分享,某手機廠的公關部門主動寄送年中剛推出的新型手機給他使用,請他幫忙寫推薦文。由於消費者會信任這名Youtuber是提供中立並可信的第三方意見,但如果是收到免費產品(甚至是付費買業配),則內容的可信度就會受影響,而消費者對這種可信度的變動有知情的權利,所以在開箱的影片、連結應該明確揭露該手機何來的事實。

如果沒有做到這件事,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命其停止、改正這類廣告行為,並處5萬至2500萬元的罰鍰。原則上會罰的是廣告主(手機廠),但薦證者(Youtuber)有可能一併受罰。(相關連結:https://goo.gl/P3BoEZ

但怎麼樣才算揭露?這並沒有法律定義,只要讓他人可以得知利益關係存在即可。例如,howhow每篇都在po業配,就是個全職業配主(根本就是自成一家廣告業),貼文內容也很明顯可以看出;或是你在彩妝影片中提到「誰誰誰寄給你的產品」,也足以表示你與該業者間的關係。其餘的使用評價,就由消費者自行判斷值不值得相信。

你可能會想,這樣業配會不會很難做?常常被罰?從公平會近兩年的裁罰決議來看,似乎是沒有未主動告知業配關係被處罰的紀錄。一方面可能是檢舉稀少,另一種可能是實務上都默默遵循公告周知的市場規範。

當然,如果業配內容涉及詐欺(根本沒有使用功效、佯編專業意見),那就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要另外處理的,更可能有刑事詐欺罪與民事、《消保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不管是廠商還是業配者都可能要負責。(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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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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