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釋憲後首起同婚案!女同志登記被拒 法官撤銷原處分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2014年間30對同性伴侶集體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卻遭駁回,其中三對伴侶向北市政府提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針對女同志林于立(糖糖)與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指明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這是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後,法院判決的首件同婚登記案。

▲同婚釋憲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釋憲,宣布2年後同性伴侶可辦理結婚登記。(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後,2014年8月1日伴侶盟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3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北高行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間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北高行續行審理。

本案為同婚釋憲出爐後,首次開庭的同性婚姻登記案,備受矚目,伴侶盟律師團先前曾在庭上要求法院依據釋字748號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且「2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求合議庭直接命北市府作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人員出庭時曾表示,當初是因民法規定一男一女,所以沒有法源可為同性伴侶登記婚姻,僅可做註記,雖然大法官釋憲後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但目前尚未法制化前,仍無法登記,僅可做註記。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對同婚釋憲案作出解釋,宣告《民法》中的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因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修正《民法》或立法,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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