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離現實的課稅法則將妨害經濟與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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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技術人員若以技術出資入股,財政部現今認定需要申報所得並繳稅,但此種課稅方式卻大有爭議,可能妨害經濟與創新發展。(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文/蔡孟彥

國家經由課稅權之行使,向納稅人徵收稅捐做為國家施政所需之財源,乃是對於人民經濟活動成果之分享。而納稅人亦可透過租稅義務之履行,盡其依據法律所需承擔之金錢給付義務。但因為租稅之徵收乃是對於納稅人財產權之限制,所以在徵收之依據上,以及徵收之合理性上,都必須予以注意。若國家僅注意到財政收入面,而忽略租稅課徵之合理性,甚至在客體的認定上,出現前後矛盾情形時,都可能造成徵納雙方對立。有關技術出資是否課稅,以及應該如何課稅,就是一個在徵納雙方存在巨大理解誤差之議題。

我們都知道股東對公司有出資之義務,但因為並非每個股東都能以現金出資,也未必一定需要以現金出資,所以在公司法的規範下,容許股東用公司所需財產出資,甚至在人合公司與閉鎖性股票有限公司,還允許以信用或勞務出資。一方面讓沒有金錢但卻有技術者,可以用技術出資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公司在未花費金錢的狀況下,取得公司所需要之技術。這對於剛創立而財力顯有不足的公司而言,讓其可以經由股票讓與方式取得公司所需技術,也是屬公司財務調度的可行方式之一。但擁有技術者以技術出資方式取得公司股票,在稅法上又應該如何加以評價?

首先,一般常被聯想到的情境是,做為對某一公司出資的股東而言,其出資取得該公司的股票,並未該當任何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所以其並無須負擔任何的租稅義務。但另一方面,做為技術出資的股東而言,其在稅法上所容易理解到的,應該是其雖然以技術出資,但該行為與以金錢出資者並無不同,於是若其未諮詢專業人士協助時,即可能認為以技術出資所取得的股票非所得,自然也就不會加以申報甚至納稅。但同一件事,在稅局眼中可能就不是這樣一回事!

雖然早期財政部曾經做過解釋,以技術出資取得的股票,在未出售前還不算是已有所得實現,亦即取得股票之當年度還不算有取得所得,須等到出售時才會當成所得實現,在扣除取得所得所需之成本費用後,才須申報該筆技術股出售所產生之所得並繳納所得稅。但之後財政部見解變更,現今除了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或生技新藥發展條例規定之技術入股,始得主張於出售該等股票時才算所得實現而需要繳稅外,其他的技術入股,一律算成是取得股票當年度之所得,技術出資者必須於明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將去年所取得技術股之價值減除取得成本費用後,申報該筆所得並繳納稅款。

財政部之所以有這種想法,乃是其認為所謂的技術入股,其實是技術擁有者將技術賣給公司,而公司以股票取代原先應給付於技術擁有者價金之替代方式。亦即所謂的技術出資,僅是簡化公司取得技術之流程而已,在財政部眼中公司還是跟技術擁有者購買技術,所以技術擁有者才被認定為所得實現。

但實際上技術出資者到底拿到了什麼?若從實際的交易實態觀察,如果真有公司願意以現金購買技術,原技術擁有者還會選擇用技術出資方式為之?或是直接以現金賣斷?選擇後者的應為多數。但在公司沒現金可以購買的情形下,以技術出資方式即成為公司可以取得所需技術之變通方法。但也由於願意接收技術出資之公司,多屬小型且未上市櫃之公司,此類公司之股票並未存在客觀的市場交易價格,若將技術出資所取得股票解釋為取得股票當年度之所得,無疑是無視該等股票可能賣不出去之現實,形同技術出資者尚需籌湊納稅現金之窘境,此等認定所得方式無非是與現實世界所認知者有顯著差異。

再者,即便將該股票視為所得,若出資者欲以該等股票繳稅,又會面臨稅局以其非現金為由而加以拒絕。那麼,技術出資者所取得者竟屬為何?稅局對於同一客體之性質認定,何以能夠前後不一致?此種認定租稅客體之標準,對於技術出資者將會形成嚇阻效果,無形中將會減少技術出資者意願,也會妨害中小型公司取得技術之管道。政府如果真的要重視經濟與鼓勵創新,此種妨害技術出資之課稅方式,勢必要加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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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孟彥,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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