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重申 勞基法未規定假日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

▲颱風天,送貨員。(圖/記者陳明仁攝)

勞動部表示,原定的上班日遇天災或國定假日,並沒有必須同時給加班費和補休的規定。(圖/記者陳明仁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勞動部再度澄清,上班族在國假及颱風假當日照常出勤,勞基法並未有加給工資以外還要給予補休之規定,且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即為每月46小時,勞基法新制並沒有修正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得洽雇主同意後選擇換取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部分人士對於天然災害時之出勤規定,恐有以下的混淆: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片面停止勞工於原定之例假、國定假日或已排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務必出勤工作時,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勞工補假休息,為勞基法新制施行前即已規定。

然而,原定之上班日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有關之出勤規範,則應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危險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於天然災害期間照常出勤者,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最好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動部澄清:新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為46小時,勞基法施行前後並沒有不一樣,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70小時調降為46小時,是對法律錯誤的認識,要特別澄清。

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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