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散布裸照小心三大罪名,一次滿足

▲社交媒體的興盛,轉傳照片或資訊幾乎成為日常生活必做的行為之一,但小心,基於好玩心態的轉傳裸照,可能會觸犯三種罪狀。(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媒體報導,2017年5月22日,一名15歲的國中女學生,欲跳橋輕生,被家人發現,才救回一命。事情起因於這名少女的裸照,被前男友的現任女友散布。經查,目前有5位學生轉傳裸照,而散布裸照的學妹在事後竟表示:「自己對被害人並無仇恨,散布只是為了『好玩』。」

在青少年感情交往過程中,可能一時不慎,就會發生憾事。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規範中,散布裸照與轉傳裸照,到底會觸犯了什麼罪呢?

「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秘密罪」、「誹謗罪」三大罪名,一次滿足
散布他人裸照,可以拆解為下列行為:首先,在取得裸照的過程中,若是偷拍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以照相或錄影竊錄他人的身體或隱私部位,即可能造成。再來,將取得之照片或影片散布出去的行為,當事人也可能會因照片而名譽受損。

以上行為,很可能會觸犯下列三大罪:第一,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猥褻之圖畫,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則是,關於「妨害秘密」的部分,刑法第315之1第2款,明文規定,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妨害秘密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第三,刑法第310條第2項則規定,意圖圖畫散布於眾,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形,根據目前的報導,已查出有5人將被害人的裸照轉傳出去,只要轉傳,便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秘密之部分,由於無法確定裸照的來源是否出於當事人自願,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也同樣已經觸法。

至於誹謗罪的部分,從報導看來,少女裸照是由少女叔叔發現,才去告知其母親,由此看來,此照片應該可以判斷少女的真實身分,的確可以構成誹謗罪。但誹謗罪,須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故若少女欲追究誹謗罪部分,提起告訴,才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因此,各位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於社交媒體上收到裸照,或其他相類四肢照片,也請儘快刪除,千萬不要再繼續散布,否則,可能會因上述三大罪名,而付出刑事責任。

散布裸照之國一學妹,無「刑事責任能力」?
依據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不罰。若推算國中一年級的年齡,應該只有13歲,在刑法上是「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只要12歲以上的青少年,即屬於該法規的規範對象。在程序上,少年於12歲至18歲間觸犯刑法,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如果認為少年觸犯的法律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案件繫屬後滿20歲,又或者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認為適合用刑法處罰,仍然可以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地檢署。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條第三項,於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之。故即便是少年刑事犯罪,仍然僅存在於14至18歲間的少年。

▲在青少年感情交往過程中,必須保護好個人的隱私,以免感情生變時,惹出更多爭端及憾事。(圖/視覺中國CFP/示意圖)

依照上述解析,在本案中,散布裸照的女學生,可能僅有13歲,不符合少年刑事犯罪處罰的年齡,且散布猥褻物品、誹謗、妨害秘密,也皆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故無適用刑法的餘地。但涉犯此案的少女、少年們,仍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依據少年保護事件的流程處理。

在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隨時可以接收到許多資訊,但在按下轉發或按讚的同時,還是要審慎考慮轉發的內容,否則可能會吃上官司。同時,也呼籲身處於各種關係之中的男女老少,個人的隱私要記得自己去保護,在交往過程中,仍必須審慎處理相關私密資訊,別讓感情生變時,又有更多爭端。

最後,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如果年輕的朋友們,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困擾,應該勇敢求救,法律規範與社會上的許多溫暖力量,相信都能夠協助大家,一同度過難關。(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熱門點閱》
►趙怡翔凸顯出台灣青年的「嫉妒文化」
►年齡不是問題,年齡歧視才是問題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