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台灣社會已是根深蒂固觀念,但要如何落實,「無罪推定」便成為最高指導原則,圓融律師事務師主持律師胡原龍表示,無罪推定是指案件在「確定判決」前,都應將被告視為無罪的清白之身,也就是在無證據下,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

圓融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胡原龍表示,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圖/記者孫曜樟攝)

台北市府在郝龍斌執政時代曾任新工處長和工務局長的黃錫薰因新生高架案遭檢方起訴,目前案件在法院審理中,但在柯文哲市長上任後,未來掌管市府市府797億採購預算的發包中心首位主任便由黃錫薰出任,柯文哲對此曾明確指表示,要建立法治概念,應無罪推定,公務員沒被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

胡原龍指出,公務人員在收受饋贈與受賄之間常是一線之隔,有明顯的不當的金錢往來,或具對價關係的饋贈當然是受賄,但如果是因朋友或是交情不同且不涉及金錢,僅有禮品之間饋贈,是否就屬行、受賄則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胡原龍律師指出,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是司法的基石,也是民主法治社會的普世價值,尤其是身在公門者更應謹守此一分際,與時具進的綜觀整個社會的變遷與發展,隨證據去公平對待每一位涉訟者而不應有所傾斜,才使每個案件均能獲得正確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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